前不久,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的方便面涨价事件被炒得沸沸扬扬。媒体和公众对于行业协会的责难也此起彼伏。笔者认为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理性和科学的分析,不可因此以偏概全,一概否定行业协会的价格功能。
从法律地位而言,行业协会是一种社会团体性质的非营利组织。但是由于其成员都是某一特定行业中的商事主体,因此决定了这一类的社会团体是与市场和营利行为离得最近的一类非营利组织。行业协会的宗旨应该在于:立足会员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共同经济利益,维护竞争秩序,起到沟通行业与政府、行业与市场、行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
行业协会具备诸如协调功能、维权功能、约束功能、管理功能、反倾销、反垄断功能、诚信功能等多种功能,以达到维护并增进其成员共同利益的目的和宗旨。行业协会可以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并加强价格自律。这一点相关国家政策也是予以肯定的。早在 1997 年,国家经贸委的《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中规定了行业协会有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的职能。一年之后,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提出“行业组织要根据《价格法》和行业特点,明确定义低价倾销及不正当竞争的界限,测定和发布行业平均成本或最低出厂价,为企业定价提供参考,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同时,要研究制订相应的制裁措施,维护行业自律的公正性”。 2003 年,国家发改委又下发了《关于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加强行业指导,发挥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价格问题,及时组织经营者与消费者直接对话;组织专家学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与经营者、消费者对话。价格法第 17 条也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当前,除了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所引发的“串通涨价”事件之外,还有不少类似事件发生。其症结并不在于行业协会所具备的价格功能上,而在于对于价格功能本身缺乏明确界定,致使实践中出现了某些行业协会滥用价格功能,损害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以及排斥竞争的事件。例如,当某些商品因为市场需求增大而供不应求时,行业协会就有可能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甚至提出“行业自律价”。行业自律价是行业协会通过对本协会成员的组织和联络,打着行业自律的招牌组织价格联盟,制订统一的最低销售价格、上涨率或者上涨幅度而确定的价格。并规定对于不执行行业自律价的企业进行处罚。这种行为背离了市场机制,阻碍了市场竞争,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商品定价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内容,行业协会不能够以制订行业自律价来剥夺企业合法经营的权利。
行业协会的价格功能应该与协会的法律地位相吻合,并且不得违背协会的宗旨。既然行业协会要服务于本协会成员的共同利益,那么从根本意义上而言,行业协会的价格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者,价格信息咨询服务功能。这是因为行业协会需要收集、统计、分析以及发布行业信息。价格信息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有助于其成员在制订本企业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时有所参考和依据。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行业协会所提供的信息仅仅供商家参考,具体定价由各商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定。二者,价格协调功能。例如在对外贸易中,为了避免恶性竞争所导致的倾销现象及其不利后果,行业协会可以进行价格协调;或者在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争相降价,待业协会可进行有效引导,倡导有序竞争。价格协调的目的在于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并非构筑价格同盟。三者,价格沟通和建议功能。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在制定相关价格政策时行业协会可能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反应本行业的声音和利益诉求。行业协会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因此要及时传递相关信息,并适时提出行业建议。四者,维护成员在价格方面的权益的功能。例如,当协会成员因外国竞争对手的倾销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时候,或者当成员的价格利益受到其他侵害时,行业协会有权作为成员的代言人进行协调交涉,或者诉诸于法律。行业协会有时可以维护某个具体成员的利益,有时却是为了维护协会所有成员的集体利益。五者,价格监督功能。即当本行业协会的个别成员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时,予以指出并进行行业自律。这里可能会引发行业协会是否拥有处罚权的讨论。笔者认为,行业协会根据合乎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通过决议所确定的处罚是可行的,但是要受到法院的审查。
当前,政会分开已是大势所趋。不要因为行业协会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就危言耸听地否定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及其所应该具有的功能,而应认真对待行业协会包括价格功能在内的所有功能。在初期,行业协会往往会因为缺乏知识和经验跌跌撞撞,应放手让其去尝试,去探索,并适时予以鼓励和惩戒。我们相信,行业协会总归会找到准确的定位,并明确职能行为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