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十一五”期间:

云南淘汰落后水泥产能 1064 万吨

 

  最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云政办发 [2007]135 号文下发了《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云南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具体原则、目标、重点、时间进度、政策措施和有关责任。

  原则:

  根据各地水泥工业发展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淘汰目标:

  到 2010 年,全省完成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不少于 1064 万吨。具体为: 2007 年 453 万吨; 2008 年 411 万吨; 2009 年不少于 139 万吨; 2010 年不少于 61 万吨。

  淘汰重点:

  重点淘汰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立窑、违规新建(包括恢复重建)的立窑、干法中空窑、湿法窑、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承诺淘汰的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水泥生产能力及部分县(市、区)的全部立窑。

  时间进度:

  分为六个时间段,即 2007 年 7 月 31 日前、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 2008 年 6 月 30 日前、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和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分重点、按进度,分期分批有计划地淘汰。

  政策措施:

  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领导,妥善安置被关闭或淘汰企业的职工,有财力的地区要适当给予补贴;二是涉及关闭或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可改建为粉磨站,有条件的可优先作为新建水泥项目的业主;三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淘汰目标的地区,不予核准新建项目;四是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工作,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实行差别电价三个月后,仍未淘汰的企业,电力部门要依法停电、税务部门要取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质监部门不予换发新一轮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五是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新建项目时,项目业主或有关当地政府必须承诺淘汰不低于项目新增产能 30 % 的当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否则不予核准新建水泥项目;六是省级财政安排使用的有关专项资金,要优先安排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转产的项目。

  责任:

  省政府委托省经委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责任书的监督检查,确保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目标的实现。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与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签定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并送省经委备案。
 

 

                   云南省包装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滇ICP备 06006911号
                   主办单位:云南省包装行业协会秘书处
                   技术开发:云南省包装行业协会
                   网络热线:0871-3333136 -3314697   传真:0871-3314697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209号省经委综合楼5楼 邮编:6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