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政府专门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06)51号],进一步明确了在新形势下要加快推动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是一个指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十分重要的文件。
文件提出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市场和企业的需要出发,正确把握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市场主体利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政会分开,自主办会,政策扶持,完善行业管理体制,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文件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四个方面的职能:“1、行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向企业提供或发布行业发展研究、行业统计分析和行业政策规范等方面的资料,组织或举办会展招商、商务考察、产品推介等活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从产供销各个环节为行业开拓市场服务。2 、行业自律。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参与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影响行业形象的会员,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3、维护权益。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人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代表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行业企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4、行业协调。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文件提出要“完善行业协会内部管理。行业协会要以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通过收取会费、从事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事项、接受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开展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讲座、资料编印等服务和举办展览、创办经济实体等合法渠道筹措活动经费,走自主办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要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议事制度、财务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选举和监督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日常职能部门管理。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增强用法律手段维护协会利益、规范协会运作的能力。要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规范行业协会运行机制。行业协会章程是行业协会的基本规范和法律性文件,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行业协会要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行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原则上由该行业龙头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理事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事会选举或公开竞选产生;秘书长为专职,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业协会要通过引进人才、加强培训、组织到发达国家和地区考察学习、与科研院校合作等方式,不断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具有协会工作专业知识的职业化队伍,确保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