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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委发文提出加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云南省经委于近日印发了《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实施意见》[云经产业(2006)186号] ,文件对行业协会特制是经省委主管的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培育和发展提出了若干具体的实施意见。现将文件主要精神摘要如下:

  明确行业协会的功能定位。在经济全球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行业协会要在行业经济活动中扮演代表者、协调者、协助者和保障者的重要角色。行业协会应履行以下七项基本职能:一是代表职能。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代表本行业全体企业的共同利益。二是沟通职能。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政府传达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三是协调职能。协调同行业内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四是监督职能。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五是公证职能。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六是统计职能。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七是研究职能。开展国内外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企业和政府参考。

  拓宽业务领域。引导协会强化服务职能,坚持以企业为依托,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推广名优产品等活动;制定行业质量和服务标准,提出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企业分析市场、制定生产经营策略提供依据;对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出主意、想办法,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经济和行业信息,及时向企业发布,行业统计、创办刊物、开展技术咨询、论坛、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协助企业开拓市场。

  规范内部管理。行业协会要以服务会员为宗旨,履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通过收取会费、社会捐赠或者承办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委托事项、开展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讲座等合法途径筹措活动经费,走自主办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道路。逐步建立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民主选举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励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内部管理制度。行业协会要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要逐步实行全员聘用制,吸收一批能力强、业务熟悉、能吃苦耐劳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到协会工作,要按照章程要求及时换届,让有志于协会工作的优秀人才走上协会领导岗位。努力形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合理的协会人才队伍,培养一批适应形势需要、符合市场需求的素质较高、在协会谋生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人员应当逐步实现职业化,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职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并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要明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 ( 理事长 ) 、秘书长的职责,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日常负责制。行业协会的理事长 ( 会长 ) 和副理事长 ( 副会长)应由本行业德高望重的重点企业经营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并须经选举产生,秘书长可由理事会选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选出。

  加强人员培训。加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努力创建一支高素质的行业协会骨干队伍,提高政治觉悟、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根据行业企业发展需要,有的放矢组织行业领导、业务骨干进行法律培训,提高法律水平,依法维护行业企业利益;对协会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工作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丰富培训内容,可以采取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及以会代训、组织到发达地区考察学习、与科研院校合作等各种形式,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培育发展新协会 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认真研究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行业协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与入世密切相关领域建立行业协会。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发展烟草及配套、能源、生物制药、汽车、焦炭、工艺美术等行业协会,形成有利于我省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群体。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和地域界限,特别要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覆盖面。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滇同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加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可以吸引或争取外省同行业在当地组建跨区域的行业协会。

  支持协会自主办会。按照政会分开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职能、机构、人员、资产分开,协会的设立和运作要以市场为导向,逐步改变原来以行政为主的设立方式,实行政会分离,推行以企业为主体、自下而上的发起设立方式,依照章程或书面委托协议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新设立的行业协会,不占用行政或事业编制。我委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已兼职的,要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退出行业协会职务或辞去公职。

   扩大协会职能业务。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一些政府不宜许可或审批的重要事项委托给协会来办理,要逐步将属于行业管理、行业服务方面的行业标准制定、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参与行业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促进实施并进行监督,参与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参与价格协调、公信证明和项目前期评估论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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