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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指引

作者:   时间:2024/2/21 16: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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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
的指引
为帮助经营主体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
目的、作用、方法等相关内容,提升商标申请注册、维护及
保护等方面的水平及效能,制定本指引。
一、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概念及作用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所注册
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
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与商标图样相同,
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相关经营主体应
当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目的、作用、方法等
内容,并在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正确运用。
二、我国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方式及特点
为建立统一的分类标准,形成共同的分类体系,各国于
1957 年在法国尼斯缔结协定,建立《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
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我国于1988 年开始采用
尼斯分类商品部分,1993 年开始采用尼斯分类服务部分,并
于1994 年加入该协定。
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沿用其体系、内
容和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增加我国常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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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并将各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划分了类似群,编制形成
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
《区分表》是商标审查时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也可
以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
品和服务的参考。
《区分表》与现行尼斯分类相同,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
个类别,其中1-34 类为商品,35-45 类为服务,共包含一万
多个标准商品和服务项目。尼斯分类每年修订一次,《区分
表》随之予以调整1。同时,商标主管部门还会定期公布《区
分表》之外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2。
《区分表》中每个类别有相应的标题、注释、类似群、
具体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类别标题指出了归入本类的商品或
者服务项目大致范围(如:《区分表》第41 类标题为“教
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
及不包括哪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作了说明(如:《区分表》
第32 类注释部分指出该类主要包括不含酒精的饮料及啤酒,
且列明了尤其包括及尤其不包括的具体商品项目);类似群
对相关群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了归纳(如:类似群“0613 金
属容器”);类似群中列明了具体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如:
手风琴150001);部分类似群下以“注”的形式,对未处于
同一类似群但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交叉检索等相关特
殊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如:类似群1207“注”部分指明该
类似群与1211 类似群类似)。
1《区分表》的调整可能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关系判断产生一定影响,相关判断标准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15.13 及19.10 等的规定
2 同标准商品和服务一样,可以在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页-商品/服务项目栏目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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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表》中列明的商品或者服务不一定是完全的并列
关系,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之间可能存在包含或者交叉关系,
申请人在使用时可根据实际经营和使用需要合理选择。
三、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
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注册商
标时,应当依据尼斯分类,并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区分
表》进行申报,既可以申报《区分表》中列明的标准商品或
者服务名称,也可以申报未列入《区分表》中的可接受商品
或者服务名称。
对于未列入《区分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比照标准名
称,根据类别标题、注释等进行申报,根据上述标准无法分
类的,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原则3申报。
申请人在以未列入《区分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进行
申报时,应当确保名称清晰准确,并足以使申报商品或者服
务与其他项目进行有效区分,应避免使用模糊或者指代不清、
范围或者含义不定以及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
良影响词句等,同时,申报名称应符合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及
标点符号表达方式,并应使用简体汉字表述,相关具体注意
事项及示例可参考中国商标网相关内容4。
申请人可以对商品或者服务附送相关说明材料,该材料
的作用应仅限于对商品或者服务名称进行解释说明,不属于
具体项目的组成部分。
四、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判断
3 可参见《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相关内容
4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http://sbj.cnipa.gov.cn/sbj/sbsq/sphfw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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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同一种或
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存在在先申请或者已注册商标
的,在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获准注册。因此,对于具
体商品或者服务之间是否构成类似关系对商标申请注册及
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为稳定商标注册秩序,提高审查审理效率,统一审查审
理标准,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判定应当参照《区分表》。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一般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
或者也存在名称不相同,但实质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属
于同一事物的商品或者同一方式的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
消费对象等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
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有密切联系的服务。
《区分表》将存在类似关系的商品或者服务划分为类似
群,类似群是判断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关系的主要参考。大多
数情况下,《区分表》中同一个类似群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之
间构成类似,不同类似群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原则上不构成
类似。
例如:
类似群“2111 隔热用具”中的商品与类似群“2112 家
务用具”中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同一个类似群内的商品或者服务
项目之间并不全部构成类似,区分表按照类似关系将此类商
品或者服务项目进一步分为若干部分(一般用(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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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同一部分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原则上构成类似,
不同部分间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类似关系需结合相关类
似群后的“注”部分进行具体判断。
例如:
类似群“1703 橡胶,树脂,纤维制品”中将商品分为四
个部分,并在随后的“注”中指明,各部分之间商品不类似,
且第(四)部分各商品之间互不类似。
对于某些特定的类似群或者单独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可能存在与其他类似群或者其他类似群中相关商品或者服
务构成交叉检索或者类似的情况,此类情形也需结合相关类
似群后的“注”部分进行具体判断。
例如:
类似群“0907 通信导航设备”后的“注”表明,该类似
群中的“电话机”商品与类似群0903 中的“电传真设备,
传真机”构成类似商品。且该类似群与第九版及以前版本类
似群“2601 手机带”交叉检索。
对于《区分表》中未涵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关系判
断,应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力,并综合考虑具体商品的
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
因素,或者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因素进
行综合判断。
在商标注册审查和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原则上以《区
分表》为判断依据,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
案件审查审理中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判定的,参照《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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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并结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关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在个案审查审理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在《区分表》
范围内,但仍有一定类似关系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混淆可能
性判断中进行处理。
五、不同环节的相关注意事项
在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及权利维护等不同环节,经营主
体应积极了解商品和服务分类本意并正确运用,具体注意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在提出商标申请注册时,首先应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基
于《区分表》合理选择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避免因
对分类标准及作用等的不理解,大量提出无实际使用意图的
商标注册申请,也应避免因对具体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误解
而导致的相关商标注册申请。
例如:
1.以生产相关服装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结合自身需要
在第25 类选择相关商品进行申请注册,但一般没有必要在
与经营范围无关的,如类似群“0713 缝纫、制鞋工业用机械”
“3501 广告”“3901 运输及运输前的包装服务”等商品或
者服务上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2.类似群“3503 为他人推销”指的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
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
咨询等服务。普通从事零售或者以批发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
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主体不需要在此类申请注册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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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步确定了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后,申请人应当
进行充分的事先检索,具体应在与指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同
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就相同或者类似标志进
行检索,以避免商标申请因存在在先商标而被驳回。
例如:
经营主体欲在“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服务上提出商
标注册申请,通过查询《区分表》,确定该商品属于第三十
七类类似群“3716 衣服、皮革的修补、保护、洗涤服务”中
商品,同时,该类似群后“注”部分表明,该服务还与类似
群4010 中“皮革修整,鞣革”等商品类似,因此,检索时
需要同时对上述两个类似群进行检索。
在应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过程中,经营主体
可以基于《区分表》判断商标实际使用业务是否满足在“核
定商品”上使用的要求。原则上,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
应当与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保持一致5。
在商标权维护过程中,经营主体可以基于《区分表》对
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划分情况,对相关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
品服务上进行监测,并可结合商标自身知名度、显著性等情
况,对部分商标适当地扩大监控范围。
在借助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撤销、诉讼等手段维护自
身权利或者权益时,也需基于《区分表》对类似商品服务的
划分情况,确定合理的主张范围。
5 实践中,对于实际使用与核定使用的是否为“同一商品”的判断,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
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9.8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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