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8日云南省包装行业协会第九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包装行业协会是本省包装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地方性组织,是包装行业及其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及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简称:云南省包协。英文译名:Yunnan Packaging Industry Associations
缩写:YPI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本会促进企业间经济技术交流与横向联系合作,在政府和包装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本会坚持“团结、协作、创新、求实”的会风。坚持科学发展观,广泛团结包装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包装工作者,以市场为导向,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与创新,不断提高包装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推动我省包装工业的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全云南省辖区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围绕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行业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提供研究成果、行业统计分析及政策法规等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发展包装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收集、分析、发表国内外有关包装经济、技术信息,创办刊物,为包装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员工培训和法律援助。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3、组织或举办包装会展招商、商务考察、产品推介等活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行业开拓市场服务。
4、参与制定、修改有关包装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5、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质量规范和诚信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行为,防止同业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协会公信力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行业事务,协调会员企业关系,协商解决企业间争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在行业内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为包装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
8、代表行业内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
9、引导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的关系。
10、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品展示、研发设计、质量检测、招商引资等服务。
11、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委托或授权,承担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制(修)订、行业(企业)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成果总结、鉴定、评估和推广应用;公信证明、价格协调和项目前期评估论证等工作。
12、依照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创办经济实体,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13、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包装设计、生产、营销、科研、教学等单位,以及与包装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包装工作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及热心和积极支持包装事业的人士、包装工作者。
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本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1)单位会员为包装或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包装或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2)个人会员为在包装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工商登记证或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一年不缴纳会费(特殊情况除外);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
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
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及任务;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民政厅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包装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云南省包装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本会秘书长,经理事会通过或聘任本会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十年。
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或者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理事单位、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决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8年 7 月28 日第九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