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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 相关行为的紧急通知

作者:秘书处   时间:2017/8/16 10:43:43

关于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

相关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省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和省里统一部署及责任分工,由省民政厅牵头对省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范围

在云南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省级行业协会商会,2016年所有收费情况。

二、清理规范内容

(一)坚决取消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规定,清理规范内容为2016年各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等所有收费。重点清理规范以下几个方面:1.行业协会商会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并以此收取会费为目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2.有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4.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5.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6.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7.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8.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9.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10.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11.会费设置不合理,存在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二)切实清理不合理的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成本管理,主动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会费结余多的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提出减免会员企业会费。 

(三)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政府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有关要求

(一)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省级各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通知要求,认真搞好自查,切实把协会商会2016年以来的所有收费按附件1的要素真实、完整、全面的填报。

(二)各行业协会商会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相关痕迹资料收集保存。自查结束后,8月底前,省里还要进行集中审查和重点检查。

(三)于62317时前将清理情况报送至云南省民管组织管理局民管三处(云南省民政厅5号楼501室)。相关材料电子版先通过行业协会之家或社团1QQ报送,纸质版材料由协会商会法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并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统一向外公示。

附件:1.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情况统计表

2.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3.***协会涉企收费自查自清报告(模板)。

 

(联系人:刘秋波,电话:656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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