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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熊 朱 夏   时间:2014/8/26 15:58:32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云府登314号

  云 南 省 经 济 委 员 会

  公   告

  2008年  第1号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9日云南省经委第2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中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决策,充分发挥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在企业组建的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实体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

  第三条  为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代表省内行业领先水平、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1、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具体负责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监督评价拟申报和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持企业技术中心、鼓励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3、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 各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第六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业绩显著,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5、技术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建设、运行资金有保障。 6、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7、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8、已与一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有效地开展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 9、企业两年内(指申请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10、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一)。

  第七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和《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三)。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委。 3、中央在滇企业、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4、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答辩会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评审。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省经委组织两名以上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6、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联合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布认定证书。

  第八条  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十条  省经委依据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不开展评价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填报相关工作总结与评价材料。 国家主管部门当年对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评价的,我省不再重复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5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中央在滇企业、省属企业直接报省经委)。评价材料包括:《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三)等。 2、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一式三份)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省经委。3、数据核查。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一)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得分和评价报告。 5、评价结果确认。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正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未上报评价材料;(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有二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一);(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和省依法组织的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正常活动。

  第十三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自企业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省经委。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留或撤消原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下属企业原有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保留;主营业务不同的,可作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消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6、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8、企业有违反海关进出口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材料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已获省认定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

  第十八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  对调整与撤消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条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省企业技术中心总体发展状况,不断提高认定和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省经委应在有关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及时更新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逐步推进认定和评价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果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业培训、实地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不断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提高技术创新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指导和服务,依法为企业自主创新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先推荐为国家、省自主创新试点企业;对获得国家和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纳入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第二十五条  对运行良好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从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用于技术中心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等研究开发条件建设。

  第二十六条  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材料初审后报省经委,由省经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经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过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的条件、资质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州(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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